1.旅客攜帶小動物,需購買半票乘車,但不得佔用座位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本公司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未使用之客票,得全數退還票價:
(1)患重疾、劣疾者。
(2)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(3)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、他物者。
(4)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(5)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。
3.旅客攜帶小動物,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。
4.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加防水膠布包紮,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,以免妨害公共衛生;行車途中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駕駛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,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。
5.為維護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,不得拒絕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肢體輔助犬、導聾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,且不予收費;因上述輔助犬體型較大,須待在前門上車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