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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及領取方式

  • 一、遺失物領取作業:
    • 遺失人請於上班日致電各路線業者查詢遺失物相關訊息
    • 遺失人請與各路線客運業者核對遺失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物品特徵
    • 領取時請依各路線客運業者相關作業規定辦理
  • 二、依公路法第53條規定,汽車運輸業對於站、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、寄存品或遺留物,應公告招領之;公告逾一年,仍無權利人領取時,取得其所有權。前項運送物、寄存品或遺留物,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,或其保管困難,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,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,保管其價金。

遺失物查詢

公告日 拾獲日期 路線 拾獲地點 物品特徵 保管單位 連絡電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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